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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
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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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鉴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当申明查阅理由,管理档案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提供的档案材料。(二)查询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参考单位介绍参考人员的相关情况。(3)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严格保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并严格查阅手续。(4)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其直系亲属的档案。(5)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读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和更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擅自泄露或公布档案内容。
劳动者在辞职中和原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原单位不予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是属于辞职纠纷的,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并在劳动争议裁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原单位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押职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递。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押职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递。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劳办发[1996]71号)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此外,《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或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部门。
退休时涉及到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社保机构会依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精神或当地关于退休年龄认定办法及当事人档案的原始记录界定其具体的退休时间,当事人人事档案涉及如下材料: 1、自高中、中专及以后的学籍档案,包含高中、大学期间的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鉴定表、历年成绩单、体检报告单、高考志愿书、奖惩材料等(部分地方会收录当事人高考试卷的一部分)、派遣证等; 2、当事人的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 3、参加工作的职工登记表、转正定级表、调资表、职称评审呈报表、职务聘任解聘文件、历次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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