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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唯一的住房法院一般不能执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需的住房,但不得拍卖、出售或者还债。但是,如果唯一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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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债务人的唯一住房不能申请执行。但是,如果执行依据生效,被执行人以其名义转让其他房屋以逃避债务,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规定, 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人民法院不支持被执行人以执行目标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维持生活必需的住宅;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以其名义转让其他房屋以逃避债务; (3)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当地低租金住房安全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支持家属提供住宅,或者同意从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中扣除的租金。
唯一的住宅可以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设定抵押的住房规定》第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所有依法设定抵押的住房,人民法院可以检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可以依法拍卖、出售、偿还债务。因此,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即使被执行人只有一所房屋,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事件的一些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被执行人以本人和复议家属维持生活所需的住宅为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支持(1),以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名义,其他可以维持生活所需的住宅的情况下(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义的房地产的情况下,(3)申请执行人以当地廉租住宅保障面积为基准,被执行人提供住宅租赁住宅的平均住宅租金,从住宅基准中扣除住宅租赁费用的住宅的住宅基准,从住宅从住宅租赁费用的住宅租赁费用的5年间的平均减去即使是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房子,如果被执行人有上述情况,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唯一的住宅。
根据2015年5月5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关于金钱债务债权案件,如果被执行人(债务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可以在扣除5至8年租金后执行房地产,保护债权人利益。《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在执行金钱债权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是本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赡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可以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给予三个月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是本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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