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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一般不会执行,但是你的唯一住房超出“生活所必需”,例如面值过大(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
一般不会执行唯一住房。但是有例外情况,就是在申请人愿意帮被执行人租赁房屋或者预留5到8年租金。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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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同样可被执行。虽然在我国法律一直秉持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在执行债务人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同样可被执行。
唯一的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拍卖实现了老赖唯一的房屋,债权人通过拍卖获得了房屋的损失。在保证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是债权人的制度红利。司法实践证明,过去,当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时,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在许多情况下,债权人往往因为债权不能及时收回而处于无法生活的状态,而一些老赖明明有房产和财产,却无法执行。可如今,老赖们再也不能用“一套房”来做挡箭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规定有望打破一些老赖的幻想,有效解决执行困难,增加债权人的胜算。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这种情况,在执行的实践中一般是不予执行的。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法律在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也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只有是生活必需的房屋才不得执行,对于超出部分完全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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