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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向公众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信息,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字号、缩略语)、地址、商品来源地名称、地理标志,以及商品的通用名称等,均属商标的...
商品商标的使用方式 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 2、将商标用于商品交易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 3、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或其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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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使用性侵权有哪些规定?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除帮助侵权外,侵权方的行为需在“商标性使用”基础上增加近似、类似等情形方可构成侵权。《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法院常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认定基于侵权方切断了商品与来源之间的联系从而认定侵权。 然而何谓之来源并无明确说法,有的学者认为基于来源二字定义为根源、出处,从文义解释上看来源应当是商标权利人,但此解释不适用于“米其林轮胎”[1]等以破坏商标保证商品质量作用,从而构成商标侵权的案件。 对于何谓之商标性使用,需从消费者角度看商标在何时发生识别作用。据此本文共分为三部分: 1、商标的概念,以确定不同学者及不同法域对于商标作用的不同理解; 2、符号学的构成要素,为研究商标的作用形成研究框架; 3、根据符号学内容确定何时构成“商标性使用”。
法律规定中授予商标权的条件为: 1、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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