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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商标使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
1、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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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注册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如果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有违反《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情形,可以适用相关条款处理,要求注册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在这种情况下,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尽管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但有可能影响其权利的行使,甚至使其丧失赔偿请求权。
在第二次修改时,针对商标行为的严重情况,加大了查处力度,增强了执法手段,因此在商标法中做出了以下规定: (1)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四项职权,即: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上述几项职权都是有必要的,但是在行使时都是有一定的具体要求和限制条件,执法者应当认真遵守,只有这样,才能符合依法查处的要求。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查处行为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这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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