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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74条

2022-09-28
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编制规划、实施方案而不编制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违反规定审批的;(三)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查处不力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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