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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

2022-09-28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服务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项目的人,应当限制已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属于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投标。前款所列项目招标人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征询有关投标人的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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