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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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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35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者应持船舶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1、登记所需材料:(1)申请书;(2)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变更的证明(限船籍港变更);(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共有情况变更);(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变更)。(5)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限船舶基本信息变更);(6)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2、登记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船舶灭失(包括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包括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船舶国籍证书及相关船舶灭失(包括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证明,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相关登记证,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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