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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以下内容的文字:1、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欺骗或误解公众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党名.党政军机关名称.大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编号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定禁止的。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三.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1)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 ( 2)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规定:企业名称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变更营业执照;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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