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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只有在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后,才能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
要看房屋内其他人的户口情况,不可从一而论,但是没有承租人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都无法签订,必须先选一个承租人或共同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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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如果生前不是独自居住,而是与其他人共同居住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后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由其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如果生前没有共同居住人的,合同则会归于无效。
这个问题实际是承租权问题。 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因此,如果子女同居而且有户口的,可以继续承租。
如果承租人死亡,承租人的家人不与他共同生活,原租赁合同将无效。未经出租人同意,未在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无权擅自搬进出租屋,但与承租人一起居住的,可以继续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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