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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有的职工身体可能存在疾病等因素,如果这时候因工作原则,导致旧伤复发,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实践中还要看该旧伤是否由于工伤造成的,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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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有些员工可能有疾病等因素。如果这个时候因为工作原则导致旧伤复发,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在实践中,我们还应该看看旧伤是否是由工伤引起的。如果是以前的工伤,治疗后复发,可以按工伤处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六种情形,视为工伤。我国工伤与否的判断基本贯穿于宽松的因果关系原则,即只要工作构成伤害的条件被视为因果关系,体现了工伤保险尽可能保护员工职业风险的原则。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至于治疗后受伤复发,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我国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30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职工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待遇、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的费用以及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必须保持一个相对公平和相对统一的待遇水平。所谓相对公平,就是要考虑制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总体经济状况和职工总体工资收入,使工位职工的待遇水平适度,即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所谓相对统一,就是要考虑全国各地的工伤职工分布情况和地区差异,在制定政策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享受待遇的条件方面不能各行其是。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待遇项目方面,国家统一进行了规定,而具体待遇标准则采取了中央和地方统筹兼顾的原则。 1、要考虑相同等级的工伤职工,待遇支付比例要相同; 2、要考虑工伤职工待遇与本地区职工生活水平相适应。所以,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既有统一的规定,又与各地的实际工资水平相衔接,给地方一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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