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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时,应当及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
法人不可以直接注销公司,两种解决方法: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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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发起清算的法定事由包括四种情形。这四种情形分别是: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持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解散的。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权转让的事由并不属于上述法定清算的情形。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仍然存在,没有发生解散,仅涉及股东变更。所以,股权转让涉及税务、工商部门,涉及所得税、印花税,但并没有强制规定要进行财务审计或清算,只需要有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内部通告。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公司破产的清算: 1、由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3、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4、按顺序清偿所欠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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