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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公司清算方式:转让股权公司涉及的法律问题

2024-12-22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发起清算的法定事由包括四种情形。这四种情形分别是: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持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解散的。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权转让的事由并不属于上述法定清算的情形。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仍然存在,没有发生解散,仅涉及股东变更。所以,股权转让涉及税务、工商部门,涉及所得税、印花税,但并没有强制规定要进行财务审计或清算,只需要有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内部通告。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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