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行政处罚法,举行听证会应提前七天时间通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 (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 (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于案件本身情况复杂,如涉及的问题多,有较多实质性问题需要研究或更多的时间方能搞清,以及其他一些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又必须完成的工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天。这就是说,行政复议期限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可以是五天、十天,也可以是十五天。二十五天,但不得多于三十天;而且只能延长一次,不得多次延长,防止变相延长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间。凡是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列有第三人亦应予以通知。通知应说明理由、确定延长的期限。对于依法延长期限的行为,当事人不得提出质疑,因为他是复议工作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并非最终结果,如果超过延长期未作决定,才能适用本法有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规定
举行听证会应提前七天时间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法律)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事项内容进行审查。其事项内容,是否属于受理法定权限,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告知方式告知申请人,所作出的决定和法定依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20人已浏览
367人已浏览
1,291人已浏览
19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