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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领取步骤为: 1、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 2、失业人员持离职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3、向社保部门提交失业登记与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办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救济金领取的流程: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仲裁委员会备案; 2、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复印件; 5、办理完成后即可到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救济金领取流程: 1、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职工须持《终止决定书》到劳动人事局办理开发区失业登记手续。 2、失业职工本人须持《劳动保险手册》或(保险卡、投保明细单)、、开发区失业人员登记表、《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书》,到开发区分中心发放部办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手续。 3、办理失业救济金申请的有效期:自签定《终止劳动合同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 4、失业救济金必须由本人亲自领取,且当月失业救济金当月领取,过期视同职工本人放弃。因病或就职前外出培训不能按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须持有关住院、病情证明或相关证明向开发区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领取事宜。 5、若职工在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重新就业,应立即通知开发区分中心,并于工作之月终止领取失业救济金。否则,分中心有权责令其退回多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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