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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1、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1、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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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罪犯被执行刑罚多少时间后才可以依法减刑;减刑的间隔时间是指第一次减刑与第二次减刑之间应相隔多少时间的规定。一、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三、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五、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得少于十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1、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处算。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2、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在监狱内服刑的犯罪分子,若表现良好,适用减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有期徒刑刑期的二分之一。《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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