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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量刑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区分了两个量刑档次。故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如果在数额或情节上达到某种程度,为了贯彻罪责刑向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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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标准问题 要正确区分寻衅滋事罪(本文特指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与故意毁坏财物罪,首先要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区分标准问题。 司法实践中,有人把是否出于流氓动机作为区分两罪的重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笔者认为值得商榷。第一,从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来说,犯罪动机不能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因素,首先必须对决定行为的性质具有意义,只有这样,才能据以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具有这一功能,便不能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动机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不同的犯罪动机虽然对行为人达到犯罪目的起到促使或延缓的作用,但犯罪动机不能决定行为的方向,对决定行为的性质没有意义。因此,犯罪动机在任何情形下也不能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它也不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功能,而仅仅是量刑时应予考虑的情节。第二,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刑法并没有将出于流氓动机作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第三,什么是流氓,什么是流氓动机?本身就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它们本身也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没有一个内涵具体、外延清晰的界定。把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恐怕难以让人信服。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即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新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寻衅滋事罪中损毁公私财物是司空见惯的,但寻衅滋事罪是一种性质恶劣、危害广泛、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它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着本质的不同。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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