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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温度要求,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城市供热工程竣工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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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指由城市热源单位所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有偿向用户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指利用热源提供热能、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用热户,指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热源、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井、计量表具、散热器及其他有关设施。
城市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并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以表计量用热量。新建、改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实行分户控制,并安装热计量表,未采用分户供热及热计量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经竣工的,不得验收使用。加强对老旧房屋供热管网和设施的改造,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并安装热计量表。分户供热改造、分户计量改造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用热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足额缴纳采暖费;(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设施;(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包括私改、私接、加装供热设施和循环泵;(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和蒸汽;(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供热设施正常维修、维护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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