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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莞产假新政策 顺产:98天; 奖励假:80天; 难产:增加30天; 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 【调整前后对比】: 调整前: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二孩以内)假=128天 调整后:98天基本产假+80天计生奖励(二孩以内)假=178天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丧假多少天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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