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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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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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