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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农民因搬迁到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拆除原有房屋,则不能再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房屋拆除的原...
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首先应当是农宅的权利人,使用权主体必须与有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含房屋所有权证)主体一致,未办理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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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人首先应当是农村房屋的权利人,使用权主体必须与有效土地所有权来源证明材料(含房屋所有权证)主体一致,未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产权证明应当按照原权利人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确认给农民集体成员。非农民集体人员可以享有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由于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搬迁。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农民集体大部分成员同意,经有关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以按规定登记发证。;二、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无变更的,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当注明权利人是非农民集体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如果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3、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怎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 继承人若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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