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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是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不应当将被执行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也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
以夫妻共同财产赔偿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更能彰显公平正义,但不应将侵权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侵权债务,能最大限度地救济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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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是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时,被执行人的配偶不得追加为被执行人,也不得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原则上,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务确实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那么没有债务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抗债权人的请求。如果判决中没有明确认定债务的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追加或不追加。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债务的性质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虽然法律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主体以外的人可以追加为执行主体,但除法律规定的事实和理由外,一般不得随意追加,以免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配偶必须追加为被执行人。
不会的。罚金应当以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为限,不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刑法中虽然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刑法第59条第2款对没收财产这种刑罚的执行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同样,对于与没收财产相类似的罚金,也只能以犯罪分子个人财产来支付。这正是刑法罪责自负原则的内涵。那种认为罚金的来源不仅是犯罪分子本人的财产,同时也包括家庭共有财产的观点,无疑违背了刑法罪责自负原则,是“株连”、“连坐”等封建糟粕思潮在兴风作浪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欠债务,除明确约定属于一方债务,和其他法律例外规定,可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向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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