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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注销时,股东出资应缴未缴的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
在公司有负债或者还有其他的纠纷的的情况下,则需要把公司所有负债,以及所有纠纷都解决好之后,才能申请办理注销。 综上所述,即若注册资本没有认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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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能用,公司注册资本一般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发放人员工资、进货、买办公用品等等,不能个人私自调出作为私用,如果取出来归个人使用,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
公司注销前,需补缴未实缴的注册资本。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应作为公司的清算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在未实缴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在注销前一般要对债务进行清偿,公司股东未如实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所以是需要补缴未完成的出资。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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