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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注销时,股东出资应缴未缴的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
公司注册资金没有实缴一般可以注销,在注销前需完成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将公司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因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务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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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注销前一般要对债务进行清偿,公司股东未如实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所以是需要补缴未完成的出资。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注册资本能用,公司注册资本一般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发放人员工资、进货、买办公用品等等,不能个人私自调出作为私用,如果取出来归个人使用,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
公司注册资金没有实缴一般可以注销,在注销前需完成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将公司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因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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