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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不接受检疫有什么后果

2021-10-20
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排名第一(一)至第五)行为的,有警告或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排名第六(六)至第九)行为的,有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排名第十(十)、第十一)行为的,罚款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一)应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入境检疫前或出境检疫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三)拒绝接受检疫或抵制卫生监督,拒绝接受卫生处理的;(四)伪造或涂改检疫单,证明,不如实际申报疫情的;(五)隐瞒禁止进口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和其他产品的卫生监督,拒绝接受卫生处理;(四)伪造或未经检疫处理的交通机构、未经检疫、未经检疫处理的交通机构、未经检疫、未经检疫处理的交通机构、未经检疫处理的交通机构的自行检疫的检疫的检疫、未经检疫的检疫的检疫的交通工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一)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第一百一十条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六)至第(九)项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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