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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属门诊特定项目(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高血压病(ii、...
1、现在报销流程和手续大大简化,患者可以直接在医院现场结算,出院时现场报销。此时要注意在办理住院手续时,有医疗保险的病人,要出示身份证.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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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参保人住院治疗,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按照100元执行。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个年度内负担一个起付标准。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精神病等门诊大病参保人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可以适当减免。
(1)门诊大病(第一类)综合医疗保险门诊、定点零售药店一般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 (2)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绑定参保人数定额包干; (3)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费用按核定的门诊次均费用偿付标准结算; (4)门诊血透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有关协议规定的费用偿付标准总额结算; (5)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 (6)一般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服务单元并结合住院门诊人次比标准结算; (7)部分病种或治疗项目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病种费用偿付标准结算; (8)长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症病人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年度包干结算; (9)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超过医院住院平均费用偿付标准4倍以上的,单独偿付,其中90%按服务项目结算,10%按服务单元结算;医院住院平均费用偿付标准4倍以下的费用,按服务单元结算; (10)其他费用结算按协议约定的方式结算。
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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