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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典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具有具体的规定。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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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步步推进,国家对经济体制的不断升级改革,市场资本愈加活跃,市场范围不断扩大。由此,作为市场主体身份象征的商标、商号的重要性显现无疑。正因如此,商事主体更加意识到这两种标识对占领市场、扩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有着何等重要的作用。那么商号权与商标权有冲突,应该如何解决?
成立一家公司,要先给公司起一个“名字”,那么,这个“名字”就是公司的商号因此,企业对这一商号享有的权利,就称之为商号权。商号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有使用权,即商号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号;禁止权,即禁止他人登记注册与其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号。转让权,即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法将其商号转让给他人使用。许可使用权,商号权利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其商号。我国法律对商号权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国际公约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了“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我国是这一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在我国,商号权同样是受保护的。话说回来,我国虽然有《商标法》,但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中保护的是商标权,而并非是商号权,因此,一定要区分这两者的不同。
商标与商号的现有管理体制中存在缺陷,所以导致了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原因为: 1、商号保护与商标保护没有统一于知识产权法体系下; 2、其相关日常管理和保护由不同的部门管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标注册由国家商标局统一注册;商号的企业名称登记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因而出现商标权效力范围是全国,商号权效力范围则有全国范围和地方范围之分。 由于商标和商号分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机关管理,且两机关又缺乏统一和协调机制,这种条块分割的缺陷致使一些人钻了这方面的空子。 现行法律解决的方式 关于停止侵权的具体责任方式,目前存在的一个争议是法院是否可以判令字号登记者撤销其企业名称的登记。对于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已为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所明确,即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可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但对于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因无法律依据可循,故在实践中存在分歧。 我认为,可行的解决方案是判令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变更企业名称。作为此项判决的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可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如果该被告逾期不变更的,则由法院责令该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商标和商号的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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