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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岗,属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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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二种情况下,可以不经员工同意就变更,属于法定调岗事由。第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另行安排工作”就表明其原岗位、劳动报酬将被调整。第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这时,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与此同时,薪酬也可以被调整。除了上面二种情况,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岗位、劳动报酬进行调整,就需要与员工进行协商了。即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情况下,也要进行协商,方能调整岗位和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劳动合同中有工作约定的,单位要想调动员工岗位,必须经员工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如果只是一个概括性的约定,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不能胜任原工作的书面理由。如果工作被迫调动,员工可以离职,并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公司直接辞职,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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