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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七条,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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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一)违法收入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给多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只要满足以上任何一种情形,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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