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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务一般没有清偿责任。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或者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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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承担比例由公司章程约定,未约定的,按出资比例承担。 2、公司债务首先由公司自身承担,股东对债务无过错的,股东不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按比例承担责任。 3、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如果股东如实履行出资责任的,公司负责并不影响股东退股,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
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根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原告开始诉讼程序时,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关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的共同诉讼条件,分别处理不同的情况:1、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的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必须裁定追加通知其他当事人。2、追加被告不符合必要的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通知原告可以另行起诉。在执行阶段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不能仅限定在股东抽逃,转移注册资金上,追加的条件应当限定在股东转移公司财产上,一经发现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抽逃,转移公司财产,无论该财产是否属于注册资金,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可由执行机构直接裁定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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