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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湖泊保护的举报和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湖泊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处理权限的部门接到检举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林业、建设等部门,运用种植林木、截污治污、底泥清淤、打捞蓝藻、调水引流、河湖连通等措施,对湖泊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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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禁止猎取、捕杀和非法交易野生鸟类及其他湖泊珍稀动物;禁止采集和非法交易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在水生动物繁殖及其幼苗生长季节的重要湖区和洄游通道,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禁渔区,确定禁渔期。在禁渔区内和禁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捕捞和爆破、采砂等水下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渔)业等有关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采取适量投放水生物、放养滤食性鱼类、底栖生物移植等措施修复水域生态系统,并对各类水生植物的残体以及有害水生植物进行清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泊生态保护需要确定湖泊的最低水位线,设置最低水位线标志。湖泊水位接近最低水位线的,应当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
鼓励社会各界、非政府组织、湖泊保护志愿者参与湖泊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投入湖泊保护。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湖泊保护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保护湖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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