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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对行政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审查。被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审查...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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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纪律,不得有贪污、受贿、行贿、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的行为,若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公务员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包括缓刑)的,单位将会给予开除处分。
按公务员法的规定办理。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分不服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一、向工会反映情况,工会经调查认为处分确属不当时,可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要求纠正。工会法第19条规定:“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二、可以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1条规定“……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天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作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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