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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保障婚姻诉讼程序正常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当事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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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向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书面提出;如果书面申请确实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录。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包括以下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联系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其他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应当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时,可以根据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本着灵活、便捷的原则适当简化。 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予以核实或者举行听证。
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受害人至法院立案窗口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即可。申请书中需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 自己写申请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立案人员记入笔录。 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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