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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调解书如果违反合法或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扣押申请再审,法院院长也扣押发现错误决定再审。 2、一般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调解协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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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解答是,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中,当事人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其他组织,双方地位完全平等。如果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权利义务争议,或者涉及个人权利与公权力的争议,不应列入人民调解的范畴。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员居间主持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主张自己的权利,针对矛盾的症结,通过合理的疏导、耐心的说服、情感的感化,弄清事实、摆明道理、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协议,使矛盾纠纷得到合理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人,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人;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人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是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都不享有特权。在解决纠纷时,当事人的地位完全平等,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如果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或者是个人权利和公权力纠纷,则不应纳入人民调解范围。在人民调解员的中介主持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发表意见,主张自己的权利,针对矛盾的症结,通过合理的引导、耐心的说服、情感的影响,找出事实,明确道理,互相理解,达成一致协议,合理解决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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