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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如下情形,属于工伤,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
如果符合如下情形,属于工伤,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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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来看很难认定为工伤。工伤有一下几类: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5、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不属于工伤,与用人单位无关,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只有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会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包工头无用工主体资格,应由发包(转包)的公司承担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公司把工程承包或者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并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用工主体,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七)款规定,由公司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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