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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抚恤金一般多久到

2021-12-02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育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死亡职工配偶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三)死亡职工父母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四)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死亡职工的父母已经死亡,祖父、外祖父年满60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岁;(六)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孙子女未满18岁;(死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岁。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3)死亡职工配偶再婚;(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在被判处监禁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标准享受抚恤金。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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