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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农村宅基地建房手续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地方自行制定相关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一般有一下几个流程: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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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4、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5、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6、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当然就没有办法确权了吗?是可以的,可以向乡镇机关来申请确权,一旦确权就跟跟城里一样只能一锤定音,永久一处宅基地,具体缴费情况还得看地方相关规定。当然也可以申请征地补偿措施。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根据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进行。(二)对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搬迁”。(三)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四)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五)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每户面积不得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六)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七)加强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做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八)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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