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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和住所;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担保范围;以及交付质押...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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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押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质物移交的时间;(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⒈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⒉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多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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