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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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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等。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014年4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14〕9号)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共10条,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处理方式,并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了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细化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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