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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亮点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的结余部分划出,个人暂不另行缴费。 ■今年起付标准为1.4万元 为了减轻参保居民的个...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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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费用(1)契税;90以上按房价1.5%缴纳;(买方承担)(2)营业税: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卖方承担)(3)所得税(个税):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卖方承担)(4)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双方承担)(5)房屋产权登记费:一个名80.00元要是两个名100元(买方承担)(6)评估费:房子评估价的1%(7)担保费:贷款额的1%(8)测绘费:75平以上-300元(9)房屋维修基金:好像二、三百,忘记了印花税免征:但还是收了5元钱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亮点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的结余部分划出,个人暂不另行缴费。 ■今年起付标准为1.4万元 为了减轻参保居民的个人负担,哈市按照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今年为1.4万元)。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按比例予以报销。 ■报销范围无病种限制 在政策范围内,参保人员住院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只要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即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无病种限制,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依据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予以报销。 ■分段报销不设封顶线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就医使用统筹基金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超过起付线标准的费用,纳入规定的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起付线标准以上0-1万元,报销比例为50%;1万-15万元(含1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1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0%,上不封顶。 ■实行“一站式”结算 大病保险施行后,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应按照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大病保险的顺序进行报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在垫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基础上同时垫付大病保险费用,实现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参保居民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就近在区国寿保险分支机构审核受理,报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费用,分别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商保公司予以结算,之后划转到参保人员银行账户。 ■9区9县(市)同步实施 哈市9区9县(市)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居民和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和大中小学生在内)全部同时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实行统一政策标准,实现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市级统筹。
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受结婚假期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结婚假期10天,支付假期工资。符合本条例生孩子的,女性享受产假180天,支付假期工资,不影响录用、工资调整、升级的男性享受护理假期15天,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适当延长,支付护理假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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