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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般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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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担保合同中对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不得中断、中止或延长。
不知道你的担保形式是什么形式,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担保诉讼时效是6个月,即在债务到期后的6个月内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在此期间债权人起诉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按照你所说的,如果是一般担保那么银行应在2006年10月14日之前起诉你,否则就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在4月11日立案,是债务时间还未到期,法院应不予受理。因此说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你可以提出异议,最好找当地的律师代理。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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