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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的担保形式是什么形式,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担保诉讼时效是6个月,即在债务到期后的6个月内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在此期间债权人起诉要...
担保期限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担保人在债务期满后的两年内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向借款人催收,既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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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般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无约定,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确,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我国法律规定,担保合同中对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不得中断、中止或延长。
担保合同是指为了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在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券得以实现的协议,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那么担保合同的期限有多久呢?本文为大家带来担保合同期限的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事件实录】 70万的担保落空 2007年10月24日,晋江男子张某因经商资金周转困难,向石狮商人林某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只还了30万元,打算延期支付剩下的70万元。 为此,双方协商后决定,由张某的亲戚陈某出面作担保,将70万元借款期限延长至2008年6月15日。在保证书中,陈某写明,“本人愿以个人全部资产,为7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70万元本金、相应的利息及实现债权所需费用。若借款人届时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本人愿代借款人支付上述保证范围内的债务”。 不过,在70万元借款延期到期后,张某未能偿还本息,陈某也未履行连带担保责任。今年2月5日,林某将张某及陈某告上法庭,要两人还钱。 不过,石狮法院近日一审判张某偿还70万元本息,并认定担保过期,判陈某免担保责任。 各方说法 在借贷关系中,有担保人作担保,原本是为更好地保证债主的权益。但是,在本案中,为何会出现担保落空的情况呢? 未约定保证期限,半年就会过期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某自愿为借款作担保,并自愿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林某并没有和担保人陈某约定保证期限,也就是担保期限。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这个期限,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林某应自2008年6月16日起六个月内,即2008年12月16日之前要求保证人陈某承担保证责任,但他却在今年2月5日才对其提起诉讼,已明显超过保证期限,所以应免他的保证责任。”主审法官如是说。 担保期限最长2年 “这是低级错误。”律师说,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期限是最基本的。但是,一些人知道要为借款约定期限,却忘了给担保约定期限,岂不知担保也是会过期的。 那么,担保期限究竟怎么算呢?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债主应在这段时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 第二种情况,是未约定担保期限,如本案中担保期限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半年,超过半年之后担保人免责; 第三种情况,有约定担保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如在合同中约定“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为借款全部付清为止”,这种情况下,担保期限应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2年,超过2年担保人同样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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