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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是否可以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区分不同保全请求作出处理。 通常认为,确定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适格,可以考虑两个要...
的为了保证被申请一方不因先予执行错误遭受损失,也为了使申请一方在请求先予执行时持慎重态度,《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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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了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民诉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财产保全担保,也叫诉讼保全,是指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应对保全错误负赔偿责任。所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包括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和解除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实质上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行为,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担保的法律特征。财产保全担保的制度价值在于追求程序正义和维护实体公正,并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中国现行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在提供担保方面,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有所不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诉讼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存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存在,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业依法驳回其申请。[1] 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抵押。申请保全提供担保如果没有以上条件,也可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无需办理抵押手续,不影响企业经营所需资产的使用。
保全是否可以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区分不同保全请求作出处理。 通常认为,确定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适格,可以考虑两个要素: (1)担保的数额,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该相当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 (2)担保对将来判决执行的影响,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便于将来判决的执行。只有被申请人提供了符合条件的担保的,人民法院才应当解除保全。当然,如果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表示同意的,可以不考虑上述因素。 民诉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是否可以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区分不同保全请求作出处理。涉及人身权争议的,由于保全措施对于当事人的人身利益影响甚巨,即使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一般也不宜解除保全对于财产争议,由于通常仅涉及财产利益,如果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足以弥补申请人的损失,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已经失去意义,应该解除保全。本条区分了这两类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对于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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