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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件开庭是要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
离婚案件的审判程序由法院审判员主持,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判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开庭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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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开庭审理前,应由书记员核对各方当事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发现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未准时到庭应该报告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应按照传票记载时间准时开庭。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准时到庭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1)原告在宣布休庭前到庭的,承办法官应当要求原告如实向法庭陈述迟到原因,如不属于正当理由,应当予以训诫后,准许其进入审判区并在当事人席就座。承办法官对原告的身份予以核对。(2)原告在宣布休庭前仍未到庭的,承办法官不得当庭宣布对原告作撤诉处理,而是应当宣布:“将对当事人缺席事由予以查明后依法处理,如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撤诉”。(3)在宣布休庭后,原告到达法庭的,应当对原告迟到原因予以审查,如无正当理由的,则视为撤诉。如属正当理由的,应重新确定庭审日期。并决定再次开庭的费用是否由未按时到庭的当事人负担。(4)被告未准时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庭审。如被告在庭审终结之前到达法庭的,在查明被告身份后,要求其向法庭陈述迟到的原因,如不属于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训诫,对于已经完毕的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认为有必要外,一般不予恢复。(5)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按照法庭通知的时间到庭的,应当延期30分钟开庭,由书记员将情况记录在案。在延期的时间内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应宣布开庭,按照本条第(1)—(4)项处理。
一、开庭审理如何进行? (一·)预备阶段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的预备阶段,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在开庭3目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律规定在开庭3日前通知,是为了给被通知出庭的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以便他们能按时出庭。 2.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法律规定开庭前的公告,是为了使群众了解人民法院近期内审理什么案件,以便前来旁听案件的审理。 3.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群众宣布法庭纪律。 4.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依照法定顺序,进行如下诉讼活动: (1)核对当事人。主要是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职业加以核对。如果是法定代理人出庭,应核对他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如有委托代理人出庭,应审查其授权委托书及其代理权限。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出庭,应审查其身份证明书。 (2)宣布案由。核对当事人之后,宣布案由,即宣布审理什么案件。 (3)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4)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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