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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医疗补助金?

2024-12-07
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且在法定医疗期满后无法再承担原先的工作职责,或难以胜任用人单位另外为其设定的新的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按照相关法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额外薪酬后,合法地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任何医疗补助费用。 为了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所谓“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在遭受伤害后,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之权利,即停止工作并接受医院治疗的一段特定时间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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