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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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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租人押金条丢失后,出租方如果是个人可能还好说一些,如果是中介公司往往会以此为由拒约退费,理由是“公司有要求,退押金必须有押金收据!” 杨律师要说,这个理由在法律上肯定不成立了。只要确实收了押金,且按约定合同结束应该退,那就要按约定履行,至于收据丢失,那只是小问题。完全可以让承租人写个证据明确收据作废,然后办理退费手续。 如果这种情况承租人向法院起诉,只要出租方承认收到过押金,押金收据丢失肯定不会成为合法的抗辩理由,法院肯定会判决退还的。 但是事实不会这么简单,如果承租人真的诉到法院,出租方不会认定押金条条丢失的事实,而会说“不认可收过到押金、不认可押金条丢失”。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给付押金的人,称出押人,一般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受领押金的人,称受押人,他是债权人。
因为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肯定花费存放在另一方处保证自己的做法不会对另一方利益导致损害,如果导致损害的能够以此花费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两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纷争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押金具有替代性,通常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典质金等。是指当事人两方商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肯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保证,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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