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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第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三,录音、摄像...
一般对方没有提交与录音证据相反的证据是不能推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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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违反下列原则,就不会被法院采信。 一、录音、照相机等应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时,应要求调查员提供相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实很困难,可以提供复印件。 二、录音、照相机等不得侵犯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留、威胁等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照相机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的证据的情况下才能作为事件的证据。我国人民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例如人民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听资料的真伪,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一些规定第6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有疑问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录音证据违反下列原则,就不会被法院采信。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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