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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第258条有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1、监外执行活动范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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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外执行活动范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第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监外执行活动范围规定的社区、或者工作单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对监外执行采取的是社区矫正,并由居住地的派出所实施监督行为,必须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的民事活动,一般是不可以离开监外执行地的。
1、监外执行活动范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第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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