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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外执行活动范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
暂时在监狱外执行是指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留的犯罪者,由于符合法定情况,不适合在监狱和拘留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被拘留的变化执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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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解释】本条是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是指遵守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自觉服从公安机关、所在单位以及基层组织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是指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如报告自己的思想、改造和遵纪守法的情况等。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是指遵守公安机关向其宣布的有关会客的要求和规定。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实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期满前,监狱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当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监狱以发函的方式调查保外就医犯的病情变化时,罪犯若想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只要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开一个病情尚未好转的证明寄往监狱,监狱就可以以此证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局,办理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时间的手续,即可按程序审批。这一规定显然失之过宽,漏洞也很多,难以实现对病残鉴定的监督和制约,有机可乘,导致以保代放和收监难等问题的出现。当代社会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是非常的具有人性化的,即使是对于犯罪分子也是体现了一定的人文关怀,比如说如果罪犯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完全可以通过在监狱外部执行的方式来执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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