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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是对评选出的A级纳税人给予多种税收便利,同时建立了“黑名单”制度,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党的十八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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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收集、评估、确定、发布和应用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和核算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了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省税务机关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事实上,各地的税收并不完全相同,如果想了解更多的税收情况,建议到当地税务机关了解。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第十三条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五)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七)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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